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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1-
                                                                  法律意见书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等内容。

    2.2017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海
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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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1,957,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4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57,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22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投资结构,调整投资进

                                     -3-
                                                                法律意见书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5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9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少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5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9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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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彭林




                                           承办律师:

                                                          韩晶晶




                                                   201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