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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7-09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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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9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1,957,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45%,其中中小股
东共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96,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1,957,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4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投资结构,调整投资进度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1,957,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9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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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少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1,957,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9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彭林律师、韩晶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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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