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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07-02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证券代码:30052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 7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 10
 (三)结论性意见 .................................................................................................. 10




                                                        2 / 1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博思软件:指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
  博思软件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管理人员(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博思软件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3 / 11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博思软件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博思软件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博
思软件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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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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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示期内,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公示期满后,监事
会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5 名激励对象离职,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并根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决定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600 股,以 18.40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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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29,657,600 股减少至 129,636,000 股。

    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公告》,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18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内的
2,794,32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博思软件本期解除限售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
情况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解除限
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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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9 日。第
一个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即将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 / 11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
    (3)公司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7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 司 2017 年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53,961,830.30 元,相比 2014-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均值 33,889,371.03 元增长率为 59.23%,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经
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业绩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解除限售的 189 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A)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189 名激励对象所持
2,794,320 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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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因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所
持有的 21,600 股限制性股票将办理回购注销,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794,320 股,激励对象共计 189 名。


                                                     第一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股)
                                                       量(股)         (股)


  刘少华          董事、总经理         900,000         360,000        540,000


   张奇             副总经理           360,000         144,000        216,000


   林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4,000          57,600         86,400

  其他管理人员(除高级管理人员
                                       5,581,800       2,232,720      3,349,080
外)、技术(业务)骨干(186 人)

           合计(189 人)              6,985,800       2,794,320      4,191,480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博思软件和本期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10 / 11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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