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2019-01-02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
股子公司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致新”)收到
《中标通知书》,确认为“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中标
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
告。2018 年 12 月 28 日,博思致新与陕西省财政厅就上述项目正式签订了《陕
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开发合同》,总金额为 3,467.80 万元。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签订合同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如涉及合同的
服务承诺,则以服务承诺有效期为准)

    3、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交易对方为陕西省财政厅,履约能力良好,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
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亦可能存在进
度、金额变化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陕西省财政厅就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委托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
进行招标。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博思致新为成交供应商。陕西省财政厅与博思致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新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
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1、甲方:陕西省财政厅

    2、乙方: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鉴证方: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4、项目名称: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5、项目金额:3,467.80 万元

    6、合同签订地点:西安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甲方

    1、基本情况

    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丁云祥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 6 号

    公司及博思致新与陕西省财政厅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除本项目外,2018 年度公司与陕西省财政厅发生
的购销合同金额为 526.00 万元,占 2018 年 1-9 月营业收入的 2.32%,2016 年、
2017 年公司未与陕西省财政厅发生购销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为陕西省财政厅,履约能力良好。

    (二)乙方

    名称: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3G851

    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肖勇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0 号楼 4 层 4-02 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博思致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陕西省财政厅

    乙方: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总价款:3,467.80 万元

    2、款项结算

    款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30%(即不低于
人民币 1,040.34 万元);

    (2)根据各子系统开发实施进度,项目验收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剩
余金额至合同总金额的 95%(即支付至人民币 3,294.41 万元);

    (3)项目免费质保期满且甲方确认无遗留问题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 5%(即人民币 173.39 万元)。

    (4)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前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给甲方。

    3、项目交付地点及工期要求

    (1)交货地点:陕西省财政厅

    (2)交付时间:核心应用于 2018 年底完成上线,2019 年 9 月底项目完工
(包含所有子系统及合同要求的集成等所有工作)。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4、违约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
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甲方会同采购代理
机构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保证其技术人员拥有从事本项目开发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
关经验,确保实施团队能够及时解决或协助解决系统运行故障,并且能够在正常
时间内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如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人员工作进度及质量不符合
前述要求,双方本着互相尊重、理解的原则协商处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五
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办法,最终满足甲方要求。

    (3)项目组所有的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和总集成方管理,遵守岗位职责和
各项管理制度。

    (4)乙方必须保障项目开发人员不少于 30 名,以及日常技术维护工作的技
术人员不少于 15 名。乙方项目团队的“流动”人员不能超过项目总人数的 10%,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人员时,需提前 1 周以书面形式向监理申请,经监理同意报
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人员不得低于现有人员技术水平。如有违约,甲
方将按照 2000 元/人天进行处罚。

    (5)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提供 7×24 小时联系方式,并保证
联系渠道畅通。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事实上终止的,应当按合同总
额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甲方迟延付款,应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因乙方
原因或乙方谅解的除外)。

    (8)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约定交货及技术服务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
甲方赔偿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或甲方谅解的除外)。

    (9)因乙方责任造成财政工作、资金拨付错误及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有权
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责对上述问题进行修复及对后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续问题的处理,由于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在乙方责任范围内赔偿
损失。

    (10)甲乙双方应当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及时消
除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

    5、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备案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自动失效。(如涉及合同
的服务承诺,则以服务承诺有效期为准)。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总价款为 3,467.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19%。
若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项目以互联网云化、微服务、容器技术为基础,构建支撑财政核心业务的
新一代智能系统,强化了公司在财政核心业务信息化领域的地位,对公司进一步
拓展互联网信息化服务能起到促进作用。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造成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博思致新与陕西省财政厅签订的《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项目开发合同》。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01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