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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6-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


                                                                 核查意见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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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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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思软件”、“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博思软件 2018 年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并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领取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核准批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
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
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
监管函[2008]257 号)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发行人领取本次发行核准批文之日
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之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出具本核
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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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义务,对发行人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本所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赖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询问、调查、见
证、审查和判断,并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
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并据此出具本
核查意见。本所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在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中已表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的目的、原则以及有关结论等),本核查意见将不再复述。除非另有说
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一致。

    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原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核查

    (一)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2019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9,63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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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927,200.00 元(含税),同
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5 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至
194,454,000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二)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调整情况

    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500 万股(含 2,500 万股)。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相应
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调整前的发行数量上限*(1+每股转增股本数)
=2,500 万股*1.5=3,750 万股。

    因此,发行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调整
为不超过 3,750 万股(含 3,750 万股),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
发行数量。

    除前述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调整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二、关于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下滑情况的核查

    (一)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情况


    1. 发审会前的业绩估计情况


    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会前,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布 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200
万元-2,700 万元”,该业绩预告合理估计了实际经营结果(亏损 2,338.31 万元)。
在本次发行保荐书中,补充披露了“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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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及其影响因素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主要科目与去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第一季度      上年同期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主要是公司业务开展良好及新增并表
营业收入          82,106,032.82   39,875,284.62         105.91%
                                                                  子公司所致。
                                                                  主要是随营业收入上涨而相应增加的
营业成本          36,741,557.40   19,431,098.52          89.09%
                                                                  各项成本和人工费。
                                                                  主要是为开拓市场而增加的人工费、差
销售费用          19,381,878.54   11,562,777.73          67.62%
                                                                  旅费、招待费和租赁费综合影响所致。
                                                                  主要是公司规模扩展导致人工费大幅
管理费用          24,099,587.02   13,677,549.88          76.20%
                                                                  上涨所致。
                                                                  主要是公司积极引入人才,研发人数有
研发费用          25,649,296.69   11,923,203.32         115.12%   较大增加,与去年同期相比人工费大幅
                                                                  增加所致。
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       -23,383,056.20   -12,744,812.39        -83.47%   综上原因
净利润

           由上表可见:2019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8,210.60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05.9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38.31 万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83.47%。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
    同期下滑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业务具有季节性特征,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季节性特征
    更加显著。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客户主要为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这
    些客户通常采取预算管理制度,一般下半年制定次年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审批
    通常集中在次年的上半年,因此,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征明显,公司销售主要集
    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而各项固定成本、费用需要正常发生;因此常出现
    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微利或亏损的情况,2018 年第一季度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1,274.48 万元。2019 年第一季度公司收入规模同比增长 1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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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为公司业务开展良好及新增并表子公司所致。2018 年第一季度后,公
司收购了广东瑞联等多家同行业子公司,该等子公司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该等子公司在增加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规模的同时,由于季节性特征影响
也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此外,由于季节性原因,因业绩规模较小,从而导致同
比下滑的相对比例较大。

    (2)目前,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了战略布局,发行人在加强原
有业务领域优势的同时,不断拓展新区域,如:四川、天津、山东、湖北、贵州、
海南、宁波等,并加大在新的业务领域的探索,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
2019 年第一季度期间费用增加显著,尤其是研发费用 2019 年第一季度同比增加
1,372.61 万元,高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下滑金额;这些费用主要为
人员薪资等费用,属于固定成本,这些固定费用的投入能增强公司研发能力,同
时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根据往年经验,随着下半年营业收入的大幅增加,这些
固定成本将得到消化,从而消除季节性影响。

    综上,发行人由于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特点,通常第一季度业绩较小,业
绩波动容易导致变动比例显著;近年来,发行人利用上市平台进行了一系列战略
布局,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期间费用尤其是研发费用增加显著;从而致使
其在 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较上年增大。整体上看,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各
项业务开展良好,业务收入增长明显,根据往年经验,随着下半年营业收入的大
幅增加,公司有望消除季节性影响,消化战略布局增加的研发投入和人才投入,
实现业绩稳步增长。


    3.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系由于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特点和公司
进行了一系列战略布局,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期间费用尤其是研发费用增
加显著所致。本次募投项目基于现有业务的升级和发展,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
各项业务开展良好,业务收入增长明显;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不会对本次募投项
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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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
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受拓展
新地区业务、加大研发投入及收入季节性波动等方面的影响,2019 年第一季度
公司净利润有所下滑。整体上,发行人各项业务开展良好,财务情况正常,2019
年第一季度业务收入增长明显,根据往年经验,随着下半年营业收入的大幅增加,
公司有望消除季节性影响,消化战略布局增加的研发投入和人才投入,实现业绩
稳步增长;2019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未来整体
发展战略,也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后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仍符合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定条件。

    三、关于本次发行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需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1. 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已经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除本核查意见“关于发行
人 2019 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下滑情况的核查”部分所涉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其他异常变化。发行人 2019 年
第一季度的业绩变动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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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核查期间,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及相关
经办人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公司本次发行未作盈利预测。

    11.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 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其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领取本次发行核准批文之日(2019 年 5 月 22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对投资
者做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
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本核查意见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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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201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