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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8-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


                                                                 核查意见




                                                                 2019 年 8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思软件”、“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博思软件 2018 年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并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领取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核准批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
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
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
监管函[2008]257 号)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发行人领取本次发行核准批文之日
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之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出具本核
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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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义务,对发行人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本所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赖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询问、调查、见
  证、审查和判断,并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
  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并据此出具本
  核查意见。本所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在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中已表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的目的、原则以及有关结论等),本核查意见将不再复述。除非另有说
  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一致。

       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原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下滑情况的核查

       (一)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净利润下滑及其影响因素

       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利润表主要科目与去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上年同期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主要是电子票据业务、政
营业收入            219,379,442.14   113,512,322.76     93.26%
                                                                 府财政业务及公共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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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9 年 1-6 月       上年同期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业务增速明显,同时本期
                                                                      在四川、广东、北京等地
                                                                      因并购或拓展原因增幅
                                                                      较大。
                                                                    主要是随营业收入上涨
                                                                    而相应增加的人工成本,
营业成本                90,627,272.13     43,725,290.91     107.27%
                                                                    以及发生的定制开发成
                                                                    本增长所致。
                                                                    主要是各办事处开拓市
销售费用                49,541,467.49     28,197,020.90      75.70% 场人工费、差旅费增加所
                                                                    致。
                                                                    主要是发行人公司规模
                                                                    扩展导致管理人员人工
管理费用                  47,610,663.11   29,787,071.25      59.84%
                                                                    上涨、以及并表内子公司
                                                                    数量增加共同影响所致。
                                                                    主要是研发人员比上年
研发费用                51,484,538.47     29,410,768.04      75.05% 同期增长 90%以上,使
                                                                    得人工费大幅增长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
                       -23,179,654.26     -14,057,412.88    -64.89% 综上原因
股东的净利润

           由上表可见:

           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37.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3.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17.9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4.89%。

           公司 2019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的主要原
  因如下:

           (1)公司业务具有季节性特征,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季节性特征更
  加显著。公司主营产品的客户主要为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这些客
  户通常采取预算管理制度,一般下半年制定次年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审批通常
  集中在次年的上半年,因此,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征明显,公司销售主要集中在
  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而各项固定成本、费用需要正常发生,因此常出现半年
  度经营业绩微利或亏损的情况,上年同期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05.74 万元。

           2019 年 1-6 月公司收入规模同比增长 93.26%,主要原因为公司业务开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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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及新增并表子公司所致。2018 年下半年,公司陆续收购了广东瑞联科技有限
公司、吉林省金财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美科科技
有限公司等多家同行业子公司,该等子公司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该等子公
司在增加公司 2019 年 1-6 月业绩规模的同时,由于季节性特征影响也导致公司
净利润下降。此外,因公司业绩规模较小,从而导致同比下滑的相对比例较大。

    (2)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了战略布局,公司在全国各地或
新设或收购了多家公司,通过内生式发展与外延式并购的方式,在加强原有业务
领域优势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区域和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
大,2019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93.26%。同时,为了支持公司业务规
模与业务领域的快速拓展,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期间费用增加显
著,2019 年 1-6 月公司期间费用为 14,862.83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6,200.49 万
元,同期增幅 71.58%,尤其是研发费用同比增加 2,207.38 万元,高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下滑金额,这些费用主要为人员薪资等费用,属于固定成
本,这些固定费用的投入虽然能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

    综上,公司由于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特点,通常上半年业绩较小,业绩波
动容易导致变动比例显著;近年来,公司利用上市平台进行了一系列战略布局,
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期间费用尤其是研发费用增加显著;从而致使其在
2019 年 1-6 月业绩亏损较上年增大。整体上看,公司 2019 年 1-6 月各项业务开
展良好,业务收入增长明显。

    (二)公司 2019 年 1-6 月净利润下滑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影响

    公司 2019 年 1-6 月净利润下滑系由于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特点和公司进行
了一系列战略布局,加大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期间费用尤其是研发费用增加显
著所致。本次募投项目基于现有业务的升级和发展,公司 2019 年 1-6 月各项业
务开展良好,业务收入增长明显,净利润下滑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三)关于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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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受拓展
新地区业务及收入季节性波动等方面的影响,2019 年 1-6 月公司净利润有所下
滑。整体上,发行人各项业务开展良好,财务情况正常,2019 年 1-6 月业务收入
增长明显,净利润下滑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未来整体发展战略,也不会
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后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仍符合
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定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需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1. 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已经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除本核查意见“关于发行
人 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下滑情况的核查”部分所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其他异常变化。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的业绩变动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核查期间,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未受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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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公司本次发行未作盈利预测。

    11.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 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其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领取本次发行核准批文之日(2019 年 5 月 22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对投资者做出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以下无正文)




                                  -6-
                                                                    核查意见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