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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6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99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5 日-2019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9 年 9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58,152,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64%,其中中小股
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0,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57,293,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7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58,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8,150,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3%;反
对 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87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47%;反
对 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5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9-0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8,150,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3%;反
对 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87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47%;反
对 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5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刘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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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