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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0-03-28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软

件”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稿)》(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1-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

基础上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

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

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4、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福建博思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2-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7、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

体事项。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

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

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

险自担、员工择优参与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

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1、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本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7,000万元,全额认购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金额,且起始认购金

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积计算。本持股计划

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

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

额可以由其他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

                               -4-
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具体以实际签署合同为

准)予以实施。集合信托计划上限规模最高不超过34,000万元,集合

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17,000万元,不超过34,000

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的最终信托资金规模为准。信

托存续期间内,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次级信托单位≤1:1。集合信托

计划到期清算时利润优先偿还优先资金本金和利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博思软件股票和货币基金、逆回购

及现金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本持股计划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

日起算6个月内,集合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含大宗交易)等法

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博思软件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在二

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0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

                             -5-
计划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均

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集合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锁定期满后本集合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

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本集合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6-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

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持股

计划。

    2、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

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

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

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

终止;

                            -7-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

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

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8、审议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持有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

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

管理委员会提交。

    4、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修订本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8-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

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单位计划份

额具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

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3、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4、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5、除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外,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

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9-
过;

    6、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2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持股计

划以及本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

                             - 10 -
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

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

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

                            - 11 -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

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三名持有人组

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一)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

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12 -
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

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

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

集人。

    (二)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

人每1元出资为壹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

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

行选任。本公司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前,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人签订相关

协议文件。本持股计划委托信托公司为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持

                              - 13 -
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需经授权机构决

定。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

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包括: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通过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

集合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而享有的持有博思软件股票等资产所对应

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集合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14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

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

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的;

                               - 15 -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

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

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持股

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 16 -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6、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

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

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

过,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

                               - 17 -
手续费、印花税等。

    2、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和信托保管费(如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和信托保管

费等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

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

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由其他持有人出资赎回。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

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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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

额。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

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

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 19 -
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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