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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财务数据更新事项进行了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了财务数据更新
至2020年12月31日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1]008571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
告》(大华核字[2021]005763号)(以下简称“《审阅报告》”)。我们同意上述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

    二、公司根据财务数据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编制的《福建博
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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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和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交易的财务数据更新事项及修订后的报告
书(修订稿)及摘要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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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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