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4-0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
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
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2〕020056 号)要求,就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
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专项核查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
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
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
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
经济的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运营的主要网站/APP 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的网站(不含企业宣传官方网站)
序
所有权人/运营方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功能介绍
号
1
序
所有权人/运营方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功能介绍
号
bossai.com.cn 博思软件的 AI 开发平台
为票据云短连接提供接口服
bsdwz.cn
福建博思软件股 务
1 bosssoftcq.com.c 闽 B2-20200492 为重庆地区非税票据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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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务管理提供云服务域名
无主站,作为全国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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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云服务系统域名使用
北京数字支点国
2 际项目管理有限 zfcg.com 京 ICP 证 090252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讯服务
公司
yuncaitong.com.
实验室设备与综合管理平台
cn
成都思必得信息
3 川 B2-20220251 高校采购一体化服务,采购
技术有限公司 yuncaitong.cn 信息发布、供应商商品展示、
在线交易等
小博寻源商城,非政府类采
数采小博科技发 购网上商城,提供非政府类
4 scxbsoft.com 闽 B2-20210824
展有限公司 机构零散商品集中采购的网
上商城类采购平台
福建中控普惠信
5 fjzkph.com 闽 B2-20180369 金融 IT 信息服务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公采科
6 fdzfcg.cn 川 B2-20220251 西咸新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技有限公司
北京公采云信息
7 gcycloud.cn 京 B2-20191958 公共采购交易平台
技术有限公司
博思致新政付通宣传及各系
北京博思致新互 zxepay.cn
统
8 联网科技有限责 京 B2-20202188
博思致新政付通宣传及各系
任公司 zxepay.com
统
内蒙古金财信息 蒙 ICP 备 15000636 非税收入综合服务平台(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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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1011467 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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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博数政科 闽 ICP 备
13 caixiaoi.cn 管理信息系统域名
技有限公司 18006187-2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网站中符合《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的网站如下:
序号 网站名称 所有权人 域名 主要用途/功能
成都思必得信息技 高校采购信息汇总展示,供
1 云采通 yuncaitong.cn
术有限公司 应商在线交易管理
2
数采小博科技发展
2 小博寻源商城 scxbsoft.com 非政府类采购网上商城
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政府采 北京阳光公采科技 采购信息汇总展示,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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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采云信息技 门,采购人,供应商提供 SaaS
4 公共采购云平台 gcycloud.cn
术有限公司 模式的线上政府采购服务平
台。
具体情况如下:
(1)云采通
“云采通”主要为全国各类高校提供采购一体化服务。采购人可通过云采通
平台获取发布采购需求,征集需求方案等,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征集专家评审服
务以及零散商品采购等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云采通平台获取高校采购信息,网
上商城商品展示等服务。
(2)小博寻源商城
“小博寻源商城”由发行人子公司数采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及运营,
提供非政府类机构零散商品集中采购的网上商城类采购平台。
(3)西咸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西咸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阳光公采科技有限公司开
发并提供技术支持,为西咸区辖区内政府机关、行政单位、学校等提供零散商品
网上采购电子商务服务。
(4)公共采购云平台
“公共采购云平台”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公采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并运
营,为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部门、采购人、供应商提供 SaaS 模式的线上政府采
购服务平台。采购人可通过公共采购云平台获取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征集需求
方案等,发布项目招标信息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公共采购云平台获取政府采购
信息。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 APP 及小程序
序号 运营主体 名称 属性 主要用途/功能介绍
3
序号 运营主体 名称 属性 主要用途/功能介绍
e 福州 APP 是福州市政府发布的
市民服务官方应用,APP 整合福
福建博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
1 e 福州 APP 州市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
司
教育等基础公共服务和社会服
务。
为个人用户提供扫码查票、手工
查票、自助取票、自动收票、票
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票夹 小程序
据保管、票据下载、票据报销、
预交金等功能
云票产品小程序端,为单位及所
北京博思财信网络科技有限
3 票友儿 小程序 属成员提供票据提交、报销等服
公司
务
为各类单位提供电子发票的接
福建博思云易智能科技有限 单位电票助
4 小程序 收、查验、审核、报销管理功能
公司 手
的移动端应用
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提
公采易通 小程序
供公采云增值产品销售
公采云 小程序 公采云采购小程序
5 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福利商城,对接企业与供应
够福利 小程序 商提供福利商品展示、交易等网
上商城类采购平台服务
为企业提供垂直招投标领域的
福建中控普惠信息科技有限
6 政采宝 小程序 知识平台,以及招标采购的标
公司
讯。
对接农户与用户提供认养农业
认养农业 小程序 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认养项目
撮合服务。
湖南博思数村科技发展有限
7 对接民宿经营者与用户,提供民
公司
居民宿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提供
织巢鸟乡居 小程序
名居民宿出租与承租的交易撮
合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服务
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 政付通云缴
8 小程序 政务服务缴费入口聚合
限责任公司 费
上述发行人及控股公司运营的 APP/小程序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平台业务名称 符合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况
福建博金信科 为福州市居民提供整合的福州市交通出行、医
技发展有限公 e 福州 疗健康、文化教育等基础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司 等。
对接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与供应商等提
公采易通
供公采云增值产品销售
博思数采科技 对接政府、各类行政机关、企业等与供应商提
公采云
发展有限公司 供采购信息等服务
企业福利商城,对接企业与供应商提供福利商
够福利
品展示、交易等网上商城类采购平台服务
4
公司名称 平台业务名称 符合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况
对接农户与用户提供认养农业服务平台,提供
认养农业
湖南博思数村 农产品认养项目撮合服务。
科技发展有限 对接民宿经营者与用户,提供民居民宿共建共
公司 织巢鸟乡居 享服务平台,提供名居民宿出租与承租的交易
撮合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服务。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托运营的网站(不含企业宣传官方网站)
序号 网站名称 域名 主要用途/功能
www.ccgp-shaanxi.gov. 陕西省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1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cn 系统
深圳交易集团福利商城二级域,
2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 flsc.szygcgpt.com
商城建设与运营服务
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
3 cg.11185.cn
平台 单位的在线电子采购活动
ymjt.e3.gcycloud.cn/#/c
4 华阳集团电商平台 华阳集团内部网上商城
overPage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
5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gdgpo.czt.gd.gov.cn
卖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托运营的前五大网站具体情况如上表,上述网站符
合《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业务的定义。
综上,发行人业务中涉及自有或受托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
台,其中部分互联网平台存在《反垄断指南》定义的“平台”特征,属于互联网
平台业务。在上述互联网平台业务运营中,发行人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指南》关于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等概念的相关规定
(1)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协议
5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
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
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
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
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
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
具体如下:
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
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一)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
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三)
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
方式。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
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纵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七条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
协议:(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
行统一;(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四)利用技术手
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平
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
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
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
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轴辐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七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
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
6
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
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
关市场竞争。”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
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
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
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
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
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
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
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
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
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7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目前公司拥有财政电子票
据及非税收入、政府智慧财政财务、公共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几大核心业
务。主要客户以国家机构、卫生教育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等为主体,发行
人主要通过商务谈判、招投标的方式与客户达成合作,交易价格在标书中确定或
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行业竞争状况来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体上属于竞争较为充分的行
业。从国际市场看,国际巨头占据主导地位,其不论在市场份额还是在技术研发
拓展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微软、甲骨文、埃森哲、印度塔塔等。从国内市
场看,随着新兴技术迅速发展,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
头。目前国内软件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尚不明显,市场化程度较高,充分竞争。
从软件类型来看,按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三类分析,系统软件和
支撑软件(主要包括数据库软件和中间件)中,除少数国内厂商涉足中间件市场
外,几乎被国外软件企业垄断。应用软件市场是软件产品中种类最多、应用最广
的部分,目前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国内大多数软件企业均处于此领域。随着国内各
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国内应用软件市场需求不断加大,国内厂商数量激
增,因其更熟悉用户需求及使用偏好,在本领域较外国厂商具有本土优势,总体
上取得了领先的市场地位。与此同时,应用软件行业市场呈现细分化和专业化的
趋势,特别是在电子政务、能源、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应用领域均有较多专业
厂商。因此,国内应用软件行业整体呈现出集中度较低的现状。
因此,发行人作为国内应用软件企业,与国内众多同行业软件企业同处于市
场化程度较高、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行人所处行业国内厂商较多,不存在
行业高度集中的情况。
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查询,近 3 年以来,发行人所处细分
领域不存在因涉嫌垄断行为而被反垄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发行人不存在
因涉嫌存在《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相关垄断行为而被反垄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8
3、发行人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
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发行人不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
合理交易条件,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阻止、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发行人所处行业均属于有效、充
分竞争行业,相应定价均系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备定价独立性。经核查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或订单,不存在《反垄断
法》和《反垄断指南》禁止的垄断协议内容,不存在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截至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总资产规模分别为 21.41 亿元及
19.54 亿元;净资产规模分别为 15.26 亿元及 14.89 亿元;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1.36 亿元及 7.31 亿元。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21 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显示:2021 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软件业务收入 94,994 亿元,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60,312 亿元;
根据中国智慧城市工作委员会数据:2020 年我国智慧城市市场规模达到 14.9 万
亿元。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在相关市场不具
有支配地位,也未被反垄断机构认定或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指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定义,结合发
行人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发行人涉足的主营业务,业务收入规模占相
关市场份额较小,相应定价系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
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阻止、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
地位。因此,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不具有在任何市场的支配地位,亦不存在在任
何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三)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
营者集中情形以及履行申报义务
9
1、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
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
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
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进行集中的情况,故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
形,因此不需要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指南》、国家发改委《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参控股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5、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福
10
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官网等网站;
6、下载/查询发行人及参控股公司开发的部分 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了
解运营模式。
(二)核查意见
1、除本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网站、APP 和小程序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
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
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2、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3、报告期初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
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之
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斗志 刘恒心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