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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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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代表公司对外发言,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季度报告披露前
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特定对象接待工
作,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特定对象接待的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特定对象接待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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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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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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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司可通过电子信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
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接待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接待投资者来访,应遵守本制度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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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交流。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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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所应遵守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致歉的情形。




                 第五章 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并由证券管理部门室建档留存。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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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根据投资者接待来访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可以对
承诺书不时进行修订,修订后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生效。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
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由参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对公
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两个
工作日以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特定对象拟坚持发布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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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特定对象发布的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发现有重大信息泄漏,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正式信息披露。同时,应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启动责任追
究程序。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除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外,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在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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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档案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
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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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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