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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
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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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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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
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由深交
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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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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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
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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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五章     特殊的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
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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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相
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
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
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
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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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
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上述人员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司比
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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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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