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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2022-04-2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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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
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
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储于其他
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
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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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比上述
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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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按公司分级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他有权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
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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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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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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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
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而确需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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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进行公告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文
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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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实际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
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
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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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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