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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1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2-06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涉及变
更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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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2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06,559,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21%,其中中小股
东共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43,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3%。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05,249,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8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9,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因疫情防控原因,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出席、见证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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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06,547,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
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31,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32%;
反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7,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
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31,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32%;
反对 1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煌辉律师、宋梦轲律师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通讯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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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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