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非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8-11-2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非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应
急”)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地认真审核,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
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300 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本次回购公司股
份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非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铁民 马金声 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