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28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456 号新时代商务中心 10-11 楼
电话:027-51817778 传真:027-51817779
邮政编码:430064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指派罗运红律师、邓琼华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章程》、《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
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公告》、《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参加会议的登记记录及表决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2019 年 1 月 28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594,821,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018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433,250,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4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161,570,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757】%。除上述公司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3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会议投票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议案及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594,808,1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
【13,1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4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13,12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仅有一项表决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
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李 景 武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罗 运 红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邓 琼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