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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9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中船应急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510 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
大道 5 号)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00,680,1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3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5,333,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1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5,346,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6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5,367,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362,8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13%。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680,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67,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680,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67,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运红律师、张剑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