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对象授予 101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杨柏、崔松宁、周凌宏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