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6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2/3)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1)年内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的事项;
1. 交 易 涉及 的 资 产 总额 占 公 司 最近 一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 交 易 涉及 的 资 产 总额 占 公 司 最近 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 交 易 的成 交 金 额 (含 承 担 债 务和 费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 交 易 产生 的 利 润 占公 司 最 近 一个 会 4. 交 易 的成 交 金 额 (含 承 担 债 务和 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5. 交 易 产生 的 利 润 占公 司 最 近 一个 会
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