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3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债券发行及其他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
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董事会编
制的《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等文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是在综合考
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
回报规划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
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健帆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同意本报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同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该等分析、措施与承诺致力于保障中小
投资者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
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编
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