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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0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

派,且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
派,且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

数量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个
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计162.374万份,进行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