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6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
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授予价格为 38.98 元/股;向 488 名激励对
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74.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7.18 元/股。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