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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3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四、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五、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集团化发展经营资金需要,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公司经核查,我们认为获得一定授
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上述综合授信额度。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