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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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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层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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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1-191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健帆
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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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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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749.10 万股,其中授予 8 名
激励对象 7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98 元/股;授予 488 名激励
对象 674.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1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利
润分派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60 元(含税)。

    (四)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
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38.32 元/股,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6.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五)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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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调整依据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98-0.66= 38.32 元/股。

     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7.18-0.66= 76.52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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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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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凌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