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 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


                           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层 邮编:518034
          24/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1-192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帆生物”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初步核查。

     2.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3.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
作,共向 22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5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54 元/股。

     5.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4.19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101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
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20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
共 159.3 万份股票期权。

     8.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3.59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
已 获 授 尚未 行 权的 股 票期 权 及部 分 激 励对 象 行权 期 未能 行 权的 股 票期 权 共
297,000 股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首次授予部分 184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103.00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 51 名激
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36.52 万份股票期权。

     11.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21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2.70 元/股,并相应根据该价格进行
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3.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条件及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条件已满足。

     14.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利润分派
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60 元(含税)。

     15.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调整合法合规,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
对象名单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公告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91 名激励对象
授予了 3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2.69 元/股。

     6.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
因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42.0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离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 11 万股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52.515 万份股票期
权。

       9.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21.68 元/股,并相
应根据该价格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第二个
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134.159 万份股票
期权。

       12.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利润分派
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60 元(含税)。

       13.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调整合法合规,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2.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3.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4.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
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确定以 2019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05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438.55 万份股票期权。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完成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最终登记数量为 438.55 万份,授予人数为 505 人。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
意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36.41 元/股,并相应根据该价格进行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同意已获授
股票期权的符合条件的 41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278.7584
万份股票期权。

     7.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利润分派
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60 元(含税)。

     8.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调整合法合规,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调整依据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各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17.21-0.66=16.55
元/股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22.70-0.66=22.04
元/股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21.68-0.66=21.02 元/股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36.41-0.66=35.75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凌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