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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5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733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01.60 万份,行权价格为 54.77 元/份。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

                                                         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