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
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
作用;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
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与公司的资金往来。
三、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
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的情形。
五、 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2 年薪酬方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中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等相关要求,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
程序合法、合规,是合理有效的。公司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
行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
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方案的
安排,并同意将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1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2
年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在进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交易的上限进
行预计,因此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公正原则,
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七、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认为致同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其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
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