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29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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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
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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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
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
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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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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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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