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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6-29  

                        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23117               债券简称:健帆转债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鉴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
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2)
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优秀”,根据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 13.875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使公司总股本减少 13.8750 万股,公司
总股本相应从 80549.7338 万股减少至 80535.8588 万股。综上,需对公司章程进
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珠海健帆生物科技有限公                    公司系珠海健帆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按截止 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司按截止 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 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捌亿零伍佰肆拾玖万柒仟叁佰叁拾 币 捌 亿 零 伍 佰 叁 拾 伍 万 捌 仟 伍 佰 捌
捌元(¥80549.7338 万元),实收资 拾捌元(¥80535.8588 万元),实收
本为人民币捌亿零伍佰肆拾玖万柒仟 资本为人民币捌亿零伍佰叁拾伍万捌
叁佰叁拾捌元(¥80549.7338 万元)。 仟 伍 佰 捌 拾 捌 元 ( ¥ 80535.8588 万
                                                   元)。

                                                       第十二条 1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捌
亿零伍佰肆拾玖万柒仟叁佰叁拾捌股 亿 零 伍 佰 叁 拾 伍 万 捌 仟 伍 佰 捌 拾 捌
(80549.733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股(80535.8588 万股),公司的股本
构为:普通股捌亿零伍佰肆拾玖万柒 结构为:普通股捌亿零伍佰叁拾伍万
仟叁佰叁拾捌股(80549.7338 万股), 捌仟伍佰捌拾捌(80535.8588 万股),
其他种类股零(0)股。                              其他种类股零(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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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2
             修改前                                 修改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转为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相关事
                                       项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
                                       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3
                修改前                                 修改后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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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                                    修改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款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 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券 , 包 括 其 配

                                      5
                修改前                                 修改后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讼。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6
               修改前                                    修改后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承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务承担连带责任。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7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工持股计划;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1. 交 易涉 及 的 资 产 总额 占 公 司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 交 易涉 及 的 资 产 总额 占 公 司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据;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据;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8
                 修改前                                        修改后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5. 交 易产 生 的 利 润 占公 司 最 近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5. 交 易产 生 的 利 润 占公 司 最 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百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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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                                     修改后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之三十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保;                                       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分之三十(30%);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分之三十(30%);
民币叁仟(3000)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民币伍仟(5000)万元;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
                                           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
                                           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

                                      10
修改前                        修改后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四)、(五)、(七)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
              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11
               修改前                                    修改后

                                          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或股东大会会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或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它地点。              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他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 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
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10%)。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12
                修改前                                     修改后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本章程 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15)日前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15)日前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13
                修改前                                    修改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话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本;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和清算;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者变更公司形式;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三十;
       (六)公司回购股份;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他证券品种;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本;
他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

                                      14
               修改前                                     修改后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
                                          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15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的 股 份 在 买 入 后 的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6
                修改前                                    修改后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17
             修改前                                    修改后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18
                修改前                                     修改后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19
                修改前                                    修改后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会批准。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董事会审议: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议:
司最近 一期 经审 计总 资产 的 10% 以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算依据;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元;

                                        20
               修改前                                     修改后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21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百三十七 条 2   公司高级 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2
    除上述新增第十二条外,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
延。


                                               22
               修改前                                    修改后

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            第 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配政策为:                                政策为:
    ……                                      ……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的 20% ,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 20% ,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23
                 修改前                                   修改后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理。
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现金分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配。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24
                修改前                                  修改后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
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备案等所
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本次修订的相关治理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7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25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新制定
  10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重新制定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1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1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1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1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1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2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则》                 修订
  21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2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23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修订
  2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2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新制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27                                                        重新制定
         动管理制度》

  28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重新制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序号 1-10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6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