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2年6月)2022-06-29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2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
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
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
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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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
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代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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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勤勉尽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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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占用。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
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
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内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
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
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或者以资抵债等方
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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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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