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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4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
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
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24 日为授予日,授予 60 名激励对象 1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60 元/份。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