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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四、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及暂缓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