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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9-2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4 人时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中明确的地点。
    2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3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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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5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生。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
    7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8     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
                                                                      实行一人一票。
          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方
          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
                                                                      式。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
    9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
                                                                      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
          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
                                                                      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
          字。
   1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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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     召开5日前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但是遇
   12     议召开5日前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但    有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知召开会议。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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