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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9月)2018-09-2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是公司
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视需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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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紧急情况,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
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
     (四)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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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名册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书面(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视频、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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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应包括: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提交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的董事、或者会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统计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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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现下述情形时,董事应当
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
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
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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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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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相悖,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或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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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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