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张
亚玲女士、陈佐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志先生、何祚文先生、罗小华
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最近三
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志先生、何祚文先生、罗小华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上述候
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反之 李居全 周 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