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
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良好的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