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
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