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1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审阅了刘春苗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
解了刘春苗女士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刘春苗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财务总监职务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刘春苗女士为公司财务
总监。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