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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2019-04-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
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同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慎的
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后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
限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
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
使用。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
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均将经过严格的评估,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
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系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
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
低风险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
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理财账户中调入
调出资金,禁止从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
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自有资金
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施的,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
好的资金收益,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相关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现
金管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获取良好的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自
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同益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保证公司自有资金需求和资金安
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增加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益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广发证券对同益股份及其子公司本次拟增加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斌                陈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