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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备
 忘录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得装备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一)本次解锁及行权已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4 月 25 日,联得装备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由于 29 人放弃对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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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7 名调整为 118
名;由于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36.68 元/股调整为 36.48
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9.05 相应调整为 76.02 万股。


    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登记,授予股份的上市
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2018 年 5 月 23 日,联得装备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通过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业绩的考核,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锁资格条件,
共计 116 名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股票共计 45.192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解锁及行权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
合本次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解锁条件的成就


     经核查,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
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及(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及(6)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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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要求


     公司 2017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较 2016 年同比增长 82.02%,符合公司业
绩考核要求。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激励对象上年度考核在 A、B、C 三档范围内,属于考核合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得装备已就本次解锁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二、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
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文件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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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黄   媛




                                                    王城宾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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