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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4  

						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18-09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08 月 24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08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08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0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 A 区 3 栋 1-4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08 月 16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9,043,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7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97,59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7.71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52,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00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487,5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3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52,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8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

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在建工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29,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关于 2018 年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及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经股东逐项审议通过,各项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子议案 4.01 《关于 2018 年公司独立董事杨文先生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子议案 4.02 《关于 2018 年公司独立董事曾细根先生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子议案 4.03 《关于 2018 年公司独立董事娄超先生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子议案 4.04 《关于 2018 年公司监事张军先生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01,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子议案 4.05 《关于 2018 年公司监事刘邵宁女士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43,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8 月 9 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