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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19-02-2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现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后认为: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 2018 年度

报告及摘要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

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4,118,272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

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四、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

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董事会编制的《上市公司 2018 年

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六、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拟定,充分考虑

了行业状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公司预计的将与关联方华洋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

等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将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定价原则,参考市场价格并经由双方协

商。监事会将积极监督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同时,该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履行的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公司符合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董事会编制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

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十一、关于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十三、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审核意见

    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监事:




             欧阳小平




               张军




              刘邵宁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