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042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星期四) 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 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0 日15:00至2019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4层公 司1号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法律意见书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5,836,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6.49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2. 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3.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4.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5. 审议《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5.1 《关于2019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聂泉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2%。 5.2 《关于2019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文生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2%。 5.3 《关于2019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钟辉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6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2%。 5.4 《关于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杨文先生薪酬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5.5 《关于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曾细根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5.6 《关于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娄超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5.7 《关于2019年公司监事欧阳小平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5.8 《关于 2019 年公司监事张军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5.9 《关于2019年公司监事刘邵宁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 6. 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7.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8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黄 媛 贺春喜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