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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9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证券代码:300545                 公告编号:2019-032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修改《深圳市联得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6 名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30,800 股。前述股票回购注

    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44,118,272 股减少至 144,087,472 股。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拟

    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规定。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部分条款内容。结合前述指引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

         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411.82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408.7472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11.8272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08.7472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董事总数的1/2。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不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