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19-046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872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30%。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
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深圳市联得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共计 43.8720 万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
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联
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联得
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并确定
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等相关事项。
4、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
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
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出具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的核查意见。
6、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并对 2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 万股(调
整后)进行回购注销。
7、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并对 2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 万股(调
整后)进行回购注销。
8、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并对 2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 万股(调
整后)进行回购注销。
9、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人,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1920 万股。
10、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人,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1920 万股。
11、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8 年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对 6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2、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8 年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对 6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3、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 2018 年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对 6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4、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8720 万股。
15、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8720 万股。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
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
获总量的 30%。截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于 2017 年 5 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
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18 年实
公司 2018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较 2016 年
现的营业收入金额较 2016 年同比增长不低于
同比增长 159.04%,满足解锁条件。
100%
4、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
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除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担任公司第三届监
考核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事会监事等原因不具备激励资格,剩余 110
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
考核合格,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
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解锁比例进行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在上一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额度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
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 43.8720 万股。
三、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获授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首次授予部分剩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余未解锁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核心骨干员工共计 110 人 146.24 43.8720 58.496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解锁条件,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绩效考核合格,
满足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30%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期内进行解锁。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况;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因自身原因离职及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
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
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条件、解锁价格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10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43.8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划(草
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