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9-12-10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联得装备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随着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的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根据其在生产项目工程建设中的
实际资金需要,公司控股股东聂泉先生拟为东莞联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
行申请 3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担保期限为自具
体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具体担保额度最终以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实际批复的额度为准。
聂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聂泉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 票反对、
0 票弃权,1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聂泉回避表决。
前述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备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
聂泉 直接持有公司 64.07%股权
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担保方:聂泉
2、担保金额:30,000 万元
3、担保期限:自具体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东莞联鹏、聂泉先生目前尚未签订相关贷款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贷款及担保总额仅为
东莞联鹏、聂泉先生拟申请的贷款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贷款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
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联得装备控股股东聂泉先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
收取任何费用。该授信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额
本年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联人聂泉先生累计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额为 11 亿元人民币。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聂泉先生为东莞联鹏拟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聂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64.07%)拟为本次担保事项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鉴于聂泉先生与公
司具有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前述担保情况暨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聂泉先生为东莞联鹏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这
一关联事项。
七、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聂泉先生为东莞联鹏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郁 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