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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13  

						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20-00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4 号)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总

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期限为 6 年。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19】48530007),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7,420,000

元后,到账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92,580,000 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9,000 万元以及部分

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 258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
    户名           开户银行           专用账户            专户余额
                                                                            项目

深圳市联得自    中国建设银行                                             新型显示技术

动化装备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3600002725    192,580,000 元   智能装备总部

  有限公司      深圳铁路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上述专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之“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9,000 万元以及部分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 258 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44250100003600002725 ,截止 2020 年 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9,25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

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9,000 万元以及部分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

258 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

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