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 3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具体贷款合
同项下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3、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文件精神,对外担保程序规范,较好
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