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1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本次发行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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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
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对该议案事项,我
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全面的
了解。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填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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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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