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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2020-12-1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联得装备本
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方案调整的情况

    (一)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调整前: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24,000.00

    2          大尺寸 TV 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000.00

                     合计                                          80,000.00


    调整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8,000.00

    2          大尺寸 TV 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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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60,000.00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
变化。

    (二)募投项目调整的原因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决定缩减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调
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二、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
目规模进行优化,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运作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得装备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影响本次证券发行。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联得装备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清                         郝智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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