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2020-12-1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联得装备本
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方案调整的情况
(一)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调整前: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24,000.00
2 大尺寸 TV 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000.00
合计 80,000.00
调整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8,000.00
2 大尺寸 TV 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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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0,000.00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
变化。
(二)募投项目调整的原因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决定缩减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调
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二、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
目规模进行优化,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运作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得装备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影响本次证券发行。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联得装备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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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清 郝智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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